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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合肥蜀山区仁和会计培训 时间:2018/12/7 10:53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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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税函调: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,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,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,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.
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,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,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,具体做法是: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,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(原来都是纸质函调,通过邮寄,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,分地区要求也不同)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,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,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,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,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,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.
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(免)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按照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)提出函调要求,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.
(1)出口业务涉及税务总局预警信息,包括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、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、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.
(2)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.
(3)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.
(4)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,且出口关注商品的.
(5)关注企业出口关注商品的.
(6)出口企业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.
(7)有下列情形,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:
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.
B出口关注商品,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%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%.
C出口关注商品,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%.
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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